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安置上岗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归口原则指导各街道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管理考核办法、落实待遇保障等工作,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第九条街道、社区(村)等用岗单位负责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使用,第十四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开发计划、街道征集岗位、设岗单位提交开发需求、街道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开发完毕岗位入库的程序进行,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三方机构负责上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待遇保障等工作,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归口原则负责指导各街道制定具体岗位管理考核办法,第四十八条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第三方机构负责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六条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主动申请退出的,第五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和上岗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不得超过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限,第六十二条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退出后,各街道负责将城乡公益性岗位及上岗人员统一纳入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块,第六十八条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的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