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科技局对原《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莲科〔2023〕11号)开展了修订工作,起草完成了《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券为“企业券”,第七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一)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区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额度为10万元/年,第四章申请、使用与兑现第九条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第十一条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二)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三)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第十六条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区科技局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企业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原应兑未兑项目继续按照《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莲科〔2023〕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