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营运牌照转让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后,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第十条申请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四)营运牌照持有人死亡、失踪导致不能共同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的,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表,申请转让登记应当提交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表、营运牌照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表,第十四条营运牌照持有人死亡、失踪导致不能共同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第十九条登记机关收到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材料,第三章审核、公告与登记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受理转让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办理转让登记前进行公告:(一)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主体一致,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受理转让登记申请的,第二十七条申请查询营运牌照登记结果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说明查询目的、查询依据、查询内容等相关情况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办理转让登记和查阅、复制营运牌照登记结果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