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第八条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第十条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市审计机关报告本级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十五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可以要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第二十三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县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