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商发〔2025〕20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首批“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工作,(五)按照《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自评得分80分(含)以上的,二、申报材料(一)申报首批“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应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书》(见附件1),2.《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表》(见附件3),3.对照《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见附件4)逐一提供佐证材料及照片,具备条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各地(市)商务部门申报,可对照《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夜间经济集聚区所属地(市)商务局会同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夜间经济集聚区进行初审核验,并汇总报送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地(市)商务局材料进行复验,最终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申报首批“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附件:1.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书2.地(市)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汇总表3.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表4.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西藏自治区商务厅2025年11月14日附件下载:附件1.doc附件2.doc附件3.doc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