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第十六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