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与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有关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现场安装、拆卸作业环境条件,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间等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将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和《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要共同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检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