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引导、培育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产业发展,发展定位符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方向,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材料第六条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第八条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八)当地政府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相关政策文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拟申请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进行申报初审工作,省级单位及企业申报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第十三条批复的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第十六条经批复认定的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第五章支持促进第十七条省广播电视局从政策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示范、落地重大项目等多方面促进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发展,将上年度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州)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局,撤销批复后不得再以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