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隐藏着商家“关门跑路”、服务“货不对板”、退钱“难如登天”的风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2.商家违约可退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留存证据防风险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必要时依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退回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