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文件规定对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现将2025年2家一次性创业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内,如发现与公示内容不符现象,请予以举报,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11月21日,举报电话:5581791序号申请人单位名称补贴金额1王*岩威海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120002刘*超威海金红芝商贸有限公司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