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第二章土地供应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位作为地上建筑配套和附属设施的,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期限,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保持一致:(一)地表建设用地为单一用途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期限的参照本条执行,按下列方式补缴土地价款: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地下空间使用要求,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第十六条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手续,第四章建设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按《建筑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