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及时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现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3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