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新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现就我区开展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范围(一)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后,(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按推荐名额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认真组织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优势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复核工作,(二)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优势示范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及时总结、推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