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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德江分局 | 2025-11-12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其他情形,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进出口单位凭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第十七条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发生与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依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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