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和检验费用等,市粮储公司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市粮储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由市粮储公司及其委托的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第十六条市粮储公司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二十条承(代)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一条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二十三条承(代)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五条承(代)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市发展改革局、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代)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承储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九条承(代)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