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开展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人驾驶装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无人驾驶装备在交通运输领域商业示范应用相关工作,第二章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无人驾驶装备及安全员第五条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第六条开展商业示范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第三章商业示范应用申请第八条申请开展商业示范应用的主体、无人驾驶装备、安全员应符合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要求,第九条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无人驾驶装备、安全员的相关材料,(七)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关于无人驾驶装备在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事故时,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十二条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无人驾驶装备应当严格按照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的运营时间、路线、区域等要求上道路行驶,第十七条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对无人驾驶装备实施总量控制,第五章商业示范应用管理第十八条开展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的地区,第十九条开展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无人驾驶装备在道路通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附件:1.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申请书2.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3.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4.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延期申请书5.无人驾驶装备识别编码及外观标识规范附件下载:2.附件1-5.docx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