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