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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瓮安县人民政府 | 2025-10-31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9月22日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以及办理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民政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殡葬改革管理、服务监督等工作,县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遗体暂存、县城规划区集中治丧、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工作,第二章火化和骨灰安葬管理第七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一律到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第九条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后应安葬到经营性公墓,本人户籍在乡镇的,经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民政局备案后,骨灰可以安葬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余人员死亡火化后骨灰安葬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城市公益性公墓,也可以安葬到经营性公墓,第三章遗体处理第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及当地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第十三条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县殡葬服务中心承办,遗体接运由县殡葬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集中治丧点承办,第五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全县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县城规划区按规划建立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县城以外的乡镇应按规划建立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各村(社区)应按规划建立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保障群众治丧及安葬需求,(一)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州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三)建设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县民政局审批;(四)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火化未火化的、给火化对象提供墓地的、将应火化对象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的行为,由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且死者原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补助费用,已发放的,由发放单位限期收回,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接运、护送遗体外运的行为,由县民政局会同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对参与运送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参加运送的车辆,公安部门严禁通行,对参与运送的人员和车辆所在单位,由纪委监委和交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非法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冷藏、火化等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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