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第三条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深圳网点)的认定、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深圳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择优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深圳网点申请或备案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或非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已认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单位,第六条申报深圳网点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团队,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第七条深圳网点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申报书》,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及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训、知识竞赛及知识科普,为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推送、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深圳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三年内不接受其深圳网点认定的申请,第二十八条服务机构申请取消深圳网点资格后再次申请深圳网点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