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在储存以及出入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或者溢余的处置活动,第四条中央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承储主体总部负责,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2023年以及以前年度生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相关承储企业负责),地方事权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地方确定的承储主体负责,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承储单位的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账务处理、损耗溢余等相关情况,第二章水分杂质减(增)量第六条水分杂质(以下简称水杂)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第十四条储存损耗判定:(一)粮食储存损耗小于或者等于储存过程水杂减量的,超耗=粮食储存损耗-储存过程水杂减量-保管自然损耗定额,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水杂、平仓检验水杂和出库水杂等数据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一条储存溢余判定:(一)粮食储存溢余小于或者等于储存过程水杂增量的,(二)粮食储存溢余大于储存过程水杂增量的,超合理溢余=粮食储存溢余-储存过程水杂增量,第二十二条储存溢余处置:(一)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产生的合理溢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对承储单位超合理溢余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及时、据实处理粮食储存损耗或者溢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