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的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法人单位、自然人在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经费管理使用等过程中的工作开展和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和追责问责等,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机抽查,(四)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二)对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负有监督责任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监督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各监督主体可依托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开展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以下四方面内容:(一)组织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条监督主体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咨询评审专家或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对象整改情况等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备查并推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第二十三条各监督主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科研诚信有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