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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正大电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公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 2025-10-23
未申报2015年10月至2023年03月的社会保险费,现职工投诉要求补缴,2025年09月10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5062〕号)并依法送达(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77128.60(元),限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将报请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欠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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