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第二章绩效验收评价申请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届满后3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绩效验收评价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书面申请,第十条专业化机构按照委托工作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专业化机构可从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补选或改期进行绩效验收评价,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专家绩效验收评价意见,第三十一条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和“结题”项目,第七章结果公示第三十二条专业化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内组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绩效验收评价结论、绩效验收评价专家名单等情况报送省科技厅,专业化机构组织对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绩效验收评价,专业化机构将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清单报省科技厅,附件:1.绩效验收评价纪律要求2.绩效验收评价现场管理规定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