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25〕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现对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二、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优惠资格应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为方便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优惠资格,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于设立或登记当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10月31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三、办理流程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经设区市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5.“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设立或登记当年免税资格的,《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应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