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第八条(区级支持)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单位的所在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区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各区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评审小组,第十六条(项目变更)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各区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评审小组,由各区有关部门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各区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