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知识产权基础合规第一节商标基础合规第三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四条企业应当规范管理注册商标,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第五条企业应当规范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十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规范使用专利标识,第三节著作权基础合规第十五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参照上述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合规措施予以管理,避免销售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第五节境外知识产权合规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现自主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害后,进一步加强境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