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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 2022-06-01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现将《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2年5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哲学社会科学活动(以下合称“科学活动”)中产生的科研诚信信息,依据权限进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或失信认定、具体承办奖励表彰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组织实施科研诚信信息归(采)集、报送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管理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信息,市县科学活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采)集、报送和诚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第七条诚信主体在参与科学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第十一条信息提供单位应于失信行为认定或表彰奖励决定等相关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诚信信息按照科学活动所属领域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或部门应于该失信信息查询披露期届满前15日将失信行为整改情况、需延长的查询披露时限等书面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第十八条各级科学活动行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利用诚信系统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诚信审核,省科技厅可视情况暂停诚信系统上相关信息的查询披露,应于批准或同意信用修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决定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科学活动所属领域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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