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城区民政局2025年10月21日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城区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全日照料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结合养老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办法,6.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第三章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建立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末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整体方案的实施情况、老年人满意率、工作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培训率、安全生产、中心(站点)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购买服务主体和民政局有权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