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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酒泉市地下水取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 | 2022-05-31
酒泉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地下水取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甘肃省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凡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旧井更新打井取水,(二)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限批)对于地下水取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升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在县(市、区)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升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第二十九条(机井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井登记造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地下水监测)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配合水文部门规划建设地下水资源监测系统,第三十八条(地下水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地下水取用情况组织考核,对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地下水位升降控制目标和新打井的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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