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青年就业群体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发挥就业见习的稳就业促就业作用,现将就业见习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见习对象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三、申办要件1.见习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四、见习期限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的见习岗位期限为准,五、见习待遇1.见习单位须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每月不低于营口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2.见习单位须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