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第十三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第十四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由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储存情况适时提出轮换意见,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检测,由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五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