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发现当事人正在网络销售平台从事维达牌纸手帕销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距离公司注册地址50米)发现维达牌纸手帕一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纸手帕,该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注册成立,并于2024年3月初开始在网络销售平台注册店铺从事维达牌纸手帕销售等活动,购进两款维达牌纸手帕后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茉莉花香维达牌纸手帕72箱,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台开设的专营店销售维达牌纸手帕总数为6968件销售总额(剔除退款)为456989.02元,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纸手帕违法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维达纸手帕)368箱;2、处以罚款25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