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湖北中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邓杰与被申请人一湖北中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25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255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2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一湖北中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邓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89元,三、被申请人一湖北中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邓杰停工留薪工资33930元,四、被申请人一湖北中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邓杰护理费6750元,(被申请人一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其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