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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5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公共品牌的申请、授权、使用、保护、监督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公共品牌所有方、运营方与使用方本办法所称:1.所有方:经州人民政府授权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章各方职责第七条所有方职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共品牌所有方,3.培训支持:组织使用方开展质量提升、公共品牌运营等培训,第四章准入机制第十条准入条件申报区域公共品牌并使用公共品牌专用标识的经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在西双版纳州正常生产经营,第十二条评审程序1.组织申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集中组织1次公共品牌授权申报工作,2.初审推荐:州级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申报产品(服务)的初审,确定拟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产品(服务)名单,4.公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产品(服务)名单进行公示,所有方和使用方签订《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申请承诺书》,使用方可在授权的产品(服务)上使用公共品牌及其专用标识,每年度对公共品牌产品(服务)进行年度审核,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公共品牌产品(服务)年度审核初审工作,终止授权并停止使用品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1.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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