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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2025-10-15
鲁科字〔2025〕13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9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第三条绩效评价主要对象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推进本系统、本地区相关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对外服务成效等方面,参加绩效评价单位应至少拥有科研设施和仪器30台(套),省科技厅发布绩效评价通知,将本单位科研仪器管理系统与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进行对接(无自建系统的直接使用开放共享服务网),省创发院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维修维护、耗材使用等相关原始记录,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结果,第三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应入未入”、不履行共享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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