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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公示

绥宁县人民政府 | 2025-10-10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10月10日绥宁县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绥宁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新建、重建、改(扩)建的自建房建设管理,应当依法取得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取得县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严格控制批准居民自建房的建筑层数,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自建房建设,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居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房屋建成后,第二十条居民自建房申请竣工核实需达到如下条件:(一)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巳按审批要求完成,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分别不超过各自合法审批面积的3%,(二)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分别不超过各自合法审批面积的3%,(三)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超过合法审批面积的3%以上,履行以下具体职责:(一)县自然资源局职责1.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的规划审批和核实,(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负责依法办理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四)县农业农村水利局1.负责指导社区、村(居)民做好集体土地上居民自建房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与监督管理服务工作,3.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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