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单位(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创建的应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应为直辖市下辖县、省直管县、兵团下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市辖区(市、县、旗)人民政府;(三)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创建的应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四)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的应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的直辖市下辖县、省直管县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市辖区(市、县、旗)人民政府;(五)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六)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的应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的应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年规划、专项行动、重要决策部署中,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对象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有力,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宣传推广意义,四、工作安排(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10月),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创建要求、工作安排、评价指标等,组织申报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愿提出申报,填写示范创建申报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分配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类项目此前年度已认定为示范单位的继续有效,此届不需重复提出申报,(二)推动创建(2025年—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对各省份推荐的申报单位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创建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创建对象名单,创建周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深入参与创建过程,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学习互鉴等活动,推动各创建对象在创建期内达到示范创建标准,(三)评估验收和公示认定(2027年底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基础上确定示范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对评估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单位,发文、授牌予以认定命名,(四)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完成认定后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支持示范单位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五)成效评估(完成认定后适时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成效评估,将示范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效果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单位,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明确相关处级干部担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联络员,于2025年9月19日前将回执报送至联系邮箱,并于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