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第二章管理和服务主体第六条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第五章互信互认第二十五条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第二十六条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标准规范建设,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应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