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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财政局 | 2022-01-18
南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库〔2021〕18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南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十四条各业务方应当事先明确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第十七条各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查询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负责与财政局、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签订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协议,(二)负责与代理银行签订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协议,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凭证库的管理和维护,第二条南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开展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各业务方通过本方业务处理系统与各自电子凭证库连接,第三章电子凭证库的日常管理、数据备份与故障处理第八条电子凭证库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按照下列条款管理:(一)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凭证库服务器的运行维护,第九条电子凭证库数据备份按照下列条款管理:(一)各业务方应当按日备份电子凭证库数据,南充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南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开展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备案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第十五条电子印章适用于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各类财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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