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和省、州决定启动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的安排部署,为改善我县电网基础设施,确保电网建设和电网维护顺利实施,依法依规在电网建设和电网维护占用土地、青苗补偿等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集体和农户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瓮安县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二、经济林(含零星木)补偿标准按《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瓮安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瓮府发〔2024〕6号执行,瓮安县人民政府颁布新规定,按瓮安县人民政府新规定执行,林木补偿后其所有权归征用单位所有,三、征地补偿标准瓮安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补偿标准序号电杆基础补偿标准(元/个)拉线基础补偿标准(元/个)青苗补偿标准(元/株/窝)耕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耕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烤烟玉米水稻12001502001501233注:线路改造中,电杆更换不补偿电杆、拉线基础费,四、其它事宜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