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海发规〔2025〕1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根据《办法》“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有关规定,二、相关依据《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海发规〔2025〕1号)三、监测形式列入监测范围名单的企业(简称监测企业)按属地原则,五、监测材料监测企业须将以下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企业盖章确认)一并盖章提交受理单位,监测企业填报《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表》(附件1),监测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从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五)经财政部门、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等查实,提供虚假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及监测材料的,七、监测程序(一)各区管理局:受理监测企业报送的材料——资料初审——现场审查——出具初审意见,监测企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渔业的海域违法行为和骗取农业、渔业财政资金行为的不予推荐,四年内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附件:1.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表2.2025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名单3.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4.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和业务咨询电话5.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市海洋发展局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