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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3号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5-08-18
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恭城镇门楼村委实施恭城曜储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一期建设项目,现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恭城瑶族自治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恭政规〔2023〕4号)的规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恭城曜储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一期,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恭城镇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4573公顷(51.860亩)(具体用地范围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征收的地类/面积(公顷)合计农用地建设用地恭城镇门楼村村民委员会门楼村委会集体0.04830.04830第四村民小组2.47132.47130第七村民小组0.93770.93770合计3.45733.45730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恭城瑶族自治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恭政规〔2023〕4号)规定执行,乡(镇)村委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农用地恭城镇门楼村村委94.4475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恭政规〔2023〕4号)执行,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组)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恭城镇门楼村委会集体、第四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2025年8月18日至9月18日恭城镇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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