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9月26日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第五条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第九条表彰奖励信息包括省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表彰奖励,(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信息产生相关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归集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二)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向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三)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四章信用分类监管第十五条对A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第十六条对B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二)每年至少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1次全面监督检查,(三)将燃气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第六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二十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诚信经营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