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2025年9月12日“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第二条“宣纸”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15713812),第三条泾县中国宣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签订《“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合同”),第二章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第六条使用“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协会应办理如下事项:(一)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十一条协会与“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四章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商标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第十五条商标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维护“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五)接受协会对“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五章商标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协会应当维护“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第十七条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三)对“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的包装物、产品质量等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测,第二十条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