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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5-09-29
各市属机构: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年9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为满足人民群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服务新需求,二、工作要求(一)分级配置按街道、社区、项目三个层级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居住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编制中明确项目级(含需要随居住项目同步实施的社区级、街道级)设施的类型、规模和详细布局,设施配置指标经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同意后纳入项目规划条件或相关文件,(四)提前明确配置要求原则上项目级设施由居住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下同)应确定各类设施接收单位(项目级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和社区级及街道级综合服务设施由街道统一接收),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招拍挂条件等前期供地文件中明确相关设施规划建设指标、土地供应方式和移交接收条件,接收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按前期供地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签订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议(含特殊内部装修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核验,并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已经签订的建设协议对设施内部装修有特殊约定的,要及时统计和掌握本区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整体情况,市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项目投资、建设时序、验收交用、权属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本《配置指标》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条件或相关文件的居住项目中,如本《配置指标》实施后2年内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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