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五条由政府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第三章交易主体和品种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为产权权利人,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依法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第十条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供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由农村集体产权所有者依法确定,农村个人或者其他主体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农村产权转让申请材料后,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农村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