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9月19日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委托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实施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工作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平台”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管平台”现有检测机构尚未开展的检测项目除外),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接入申报表,第九条检测机构通过“监管平台”传输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第十条委托单位应委托已接入“监管平台”的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及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一)建设单位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