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区(县)产权交易中心,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及市、县(区)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人提交的转让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第十条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二)转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第十四条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第十五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产权权属变更手续,经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止交易,(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