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认定范围包括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第四条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与材料第六条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举办场馆:展会应固定在深圳市内展馆举办,(六)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机构及项目,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以开展认定年度发布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为准,第三章认定程序与结果第八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第九条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十一条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四)公示与认定结果发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和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参评项目进行分类认定:(一)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第十四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第十五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第十六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第十七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