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类规划中需本县负责投资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新策划且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储备,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提出落实资金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提出落实资金意见后,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或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向县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进度审核相关材料及项目资金情况表,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预留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尾款,有关政府投资资金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